一、起草背景
近年來,政府作為民商事主體參與經濟活動的頻率越來越高,市政府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務、民事經濟活動中作為一方當事人,代表部門訂立了一批涉及國有資產、財政資金使用和公共資源、公共資產利用的各類合同、協議及其他合意性法律文件。為有效管理政府合同,市政府辦公室于2017年9月20日出臺了《南陽市政府合同審查管理規(guī)定》(宛政辦〔2017〕71號),對全市各級各部門的政府合同管理工作作出了相關規(guī)定。
但是,隨著法治政府建設的深入和機構改革有關職能的調整,原有的政府合同管理辦法已不能完全滿足工作需要。根據市政府、政府辦主要領導批示,為進一步規(guī)范政府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風險,加強對政府簽訂的各類合同的全面嚴格把關,推進政府合同管理工作規(guī)范化、程序化、法治化,擬定了《南陽市政府合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二、主要內容
《辦法》共七章二十五條(總則、合同起草、合同審查、合同簽訂履行、合同監(jiān)督管理、責任追究、附則),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明確合同管理審查范圍。市政府簽訂的國有資產、財政資金使用和公共資源、公共資產利用的合同、協議及其他涉及各方權利義務的承諾書、意向書、備忘錄等法律文書,適用本辦法。政府采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依法通過招標、拍賣方式達成的政府合同,依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或其他相關規(guī)定辦理,不適用本辦法。
市政府各部門、各縣(區(qū))人民政府、城鄉(xiāng)一體化示范區(qū)、高新區(qū)、鴨河工區(qū)、官莊工區(qū)、臥龍綜合保稅區(qū)管委會訂立類似合同,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二)確立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的審查原則。市政府辦公室負責市政府合同的統一監(jiān)督管理工作;市政府直接簽訂、授權簽訂及其他重大、復雜合同,市政府辦公室法規(guī)科負責合法性審查,除此之外由市政府部門及其管理機構簽訂的合同,該部門負責合法性審查,并受市政府監(jiān)督??h(區(qū))政府負責本級政府、部門簽訂的政府合同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
(三)明確合同管理各項制度規(guī)定。根據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監(jiān)督補救的原則,確立政府合同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登記編號備案、糾紛解決等制度,覆蓋了合同起草、審查、簽訂、履行、監(jiān)督管理的全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