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開應當確保申請人能夠獲知有效信息
——段某不服淅川縣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開答復案
基本案情
申 請 人:段某
被申請人:淅川人民政府
申請人于2021年5月28日向被申請人郵寄《信息公開申請表》,請求被申請人書面公開某項目的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分戶補償情況,被申請人于5月28日收到《信息公開申請表》。被申請人于2021年6月10日作出《答復書》,答復申請人“本信息為主動公開內容,公開形式為在該項目拆遷指揮部張貼公示,附圖證明?!鄙暾埲擞?月12日收到《答復書》。
2021年7月14日復議機關收到申請人提交的行政復議申請,反映其按照《答復書》第三項的答復內容指引,到該項目拆遷指揮部后,發(fā)現(xiàn)該地點已變更為“某某城市展廳”,被申請人提供的地址錯誤,申請人無法獲知申請內容。2021年7月15日,復議機關向被申請人作出《行政復議案件答復通知書》,被申請人收到后,向申請人提供了該項目征遷補償明細表、征遷補償政策性補助表、征遷補償明細表等相關資料。經(jīng)與申請人核實,申請人已收到上述材料。
申請人認為:《答復書》附圖模糊不清,無法證明系申請人公開的內容,且拆遷指揮部已經(jīng)不存在,被申請人提供的地址錯誤,申請人無法據(jù)此獲知申請內容。
被申請人認為:申請人申請的分戶補償情況的公示方式為在項目拆遷指揮部一樓櫥窗外張貼公告。根據(jù)《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項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的意見》第二條,被申請人已進行張貼公開,面向的是所有業(yè)主,申請人應當在此公示期內充分了解相關分戶補償情況,公示期過后,被申請人沒有為申請人重新制作此信息的義務。被申請人已在法定期限內履行了政府信息公開的法定職責并依法送達給申請人。本著為人民服務、方便群眾的宗旨,被申請人在接到《行政復議案件答復通知書》后,經(jīng)查閱相關檔案,找到相關公示信息,已將相關信息重新寄送給申請人。
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對于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屬于主動公開范圍且已經(jīng)主動公開的,行政機關沒有向特定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的義務,只需告知其獲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徑,但前提是申請人可以通過相關途徑獲知信息。在本案中,被申請人答復申請人相關信息已在拆遷指揮部進行公示,但根據(jù)申請人提供的照片顯示,原拆遷指揮部已經(jīng)變更為“城市展廳”,張貼在櫥窗內的公示信息也已不存在,被申請人的告知行為及照片證據(jù)僅能證明其在實施拆遷的過程中進行了相關信息的公示程序,但申請人無法通過該途徑獲知有效信息。被申請人的答復內容無法滿足申請人實際獲知信息的需求,屬于內容不當,鑒于被申請人目前已向申請人提供了相關信息,經(jīng)復議機關調解,申請人不愿撤回復議申請,雖責令被申請人重新答復已無必要,但對于原答復內容應當予以撤銷。
焦點問題評析
行政機關對于已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是否有依申請再次公開的義務?
對于屬于主動公開范圍且已經(jīng)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只告知其獲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徑,能夠起到避免重復勞動、提高行政效率、節(jié)省行政資源的作用,但這種告知行為應當以申請人能夠獲知所需信息為目標。對于信息公告欄這類等可能隨時更新信息的公開載體而言,僅僅告知申請人已經(jīng)公開,并不能使其獲知有效信息。
辦案體會
對于行政機關已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從保護申請人獲取政府信息的合法權利、節(jié)省行政成本、鼓勵行政機關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角度考慮,行政機關只要告知了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就屬履行了政府信息公開法定職責,但其前提是已公開的政府信息“確實可見”。對于雖已主動公開但目前已無法查閱的信息,若申請人確有需求,行政機關在審查后再向申請人提供一次,能夠更好的保障公民獲知相應政府信息的權利。對于再次予以公開成本過高的政府信息,可以參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四十條,通過電子數(shù)據(jù)以及其他適當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請人查閱、抄錄相關政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