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
宛政復不受〔2024〕 16號
申 請 人:周X瞻,男,公民身份號碼4113251999XXXXXXXX
住 址:南陽市唐河縣郭灘鎮(zhèn)XX村
被申請人:南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事故一大隊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于2024年4月12日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第411302420240001044號)不服,于2024年4月22日向本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申請人請求:請求認定轉(zhuǎn)彎方全責。
經(jīng)審查,本機關認為:申請人本次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根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的規(guī)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證據(jù)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為不屬于具體行政行為,不屬于行政復議的受理范圍。申請人本次行政復議申請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的情形,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規(guī)定的法定受理條件。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本機關決定:不予受理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
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nèi),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4年4月28日